挂名股东在法律上也属于名义上的股东,是有相应风险的。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虽然A不是实际出资人,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A是股东,所以A就享有对公司一切权利,也须承担一个股东的所有义务。
但是,如你所问,A不需要补足10万了。但是A须承担一切股东应承担的法律和相关风险。
希望有所帮助。
如果公司有什么违法行为或不经过工商年审被注销,你会有连带责任。至少会上工商的黑名单。也就是不能在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或股东。
建议你还是和其他股东尽快签个协议,转让、退出都可以。然后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变更。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
虽然A不是实际出资人,但从法律关系上来讲,A是股东,所以A就享有对公司一切权利,也须承担一个股东的所有义务。
但是,如你所问,A不需要补足10万了。但是A须承担一切股东应承担的法律和相关风险。
希望有所帮助。
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如果出资未到位的,须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