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主要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私募发行、兼并收购、基金管理、风险基金、金融衍工具交易、咨询服务等业务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
他们在证券市场扮演不同的角色,从事不同的业务,起着不同的作用。
(1)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券商,是证券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在证券市场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主要业务是承销、企业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种有价证券,参与企业兼并、收购等。
我国的证券公司多是集承销、经纪、自营三种业务于一身的综合性经营机构。
我国的证券公司有国泰君安、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等,截至2014年年底,共有120家证券公司。
(2)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1990年我国大陆经批准设立了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进行监督管理。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所提供集中的登记,保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我国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都设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和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使买入者得到证券,卖出者得到资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一般是: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和投资咨询。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证券业务。《中华人民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及其他业务。